海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雇主终止合同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在海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由雇主终止在终止理由、通知期限、程序、估价及付款等方面都需要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不清楚、歧义的规定将导致双方后期出现避免不了的争议问题。


(作者:睿达博创国际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转载请说明出处)

在建设合同中,可能需要谨慎和明智地在竣工前终止合同的情况。为了避免适用法律规定的终止机制可能造成的潜在困难和不公平,建筑合同当事人可能希望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终止条款。这些规定应包括终止的理由和程序以及任何一方可用的补救办法。

当事人在起草合同终止条款时应谨慎行事。在今天的建筑市场上,雇主可能会倾向于加入严厉的终止条款,要求总包商在终止合同时被没收保留金,拒绝向总包商支付已完工作所欠的任何款项,并将在现场的任何材料或设备归雇主所有,而不管因雇主造成的损失和欠总包商的款项如何。雇主应当从其欠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和款项中扣除其损失,但不得超过该数额。雇主执行规定高于其损失的赔偿条款在某些法律制度下,这一条款可能被视为惩罚条款,并可能无效。终止条款不一定限制双方的救济。在某些法律体系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合同法寻求其违约救济,除非合同明确排除了这一点。因此,合同终止条款应明确规定合同终止时当事人的权利。

一、海外EPC项目终止条款与内容

在海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由雇主终止在终止理由、通知期限、程序、估价及付款等方面都需要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不清楚、歧义的规定将导致双方后期出现避免不了的争议问题,而有些含糊不清的措辞却成为雇主要挟总包商的强有力工具。

1、总包商违约
大多数建筑合同将包含明确的终止条款,根据该条款,当总包商未履行合同义务时,雇主可以终止对总包商的雇用(或终止合同),重新占有现场并自行完成项目。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权利的性质和范围将取决于该条款的明确规定。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此类终止一般不会终止合同;其他条款很可能继续存在并继续支配双方的关系。

2、终止程序
如果总包商未按照合同实施工程,或没有履行任何义务,雇主可以通知总包商。如果总包商未在合理的规定时间内改变其履行情况或修补缺陷,雇主可在通知其一定期限后终止对其的雇用并使其撤离现场。

3、终止的理由
(1)总包商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其职责,雇主有权终止合同。如果总包商未能履行合同可以补救,则双方可能希望在合同终止之前包括一个延迟期限,在此期间总包商可实施此类补救措施。

(2)海外EPC总承包项目合同通常对总包商分包或转让部分或全部合同的能力有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通常取决于正在进行的工程的性质和最终成果质量的重要性。该转让可能需要雇主的批准。

(3)分包也存在类似的情况。虽然双方可能期望总包商将某些服务、某些材料的供应甚至某些部分工程的完工进行分包,但雇主可能依赖总包商的专业知识和地位来确保一定程度的质量和安全。根据总包商的能力和双方的需要,合同允许总包商分包其全部、部分或不分包其义务。

(4)破产或资不抵债。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希望规定合同终止,以避免因破产而可能对合同造成的复杂情况。这些影响可能在破产程序建立之初就发生,但总包商可以成功地对此类程序进行抗辩。当事人应当慎重决定终止何时可以在程序上或者在判决上生效。这也可能取决于程序的性质

4、因总包商违约而终止合同的影响
一旦终止,应要求总包商停止工作并撤离现场。有时,这并不是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因为在工程停止之前,可能需要完成正在进行的单位工程,确保其安全,以减轻终止后造成的损害。双方将希望就所采取的措施达成协议,以及由哪一方承担这些额外工作的费用。

总包商也可能需要撤离其所有的设备和材料。若因总包商的过错而终止合同,则合同可规定雇主或其总包商可根据工程完工的需要使用被终止总包商的设备和材料。

在合同终止时,雇主进入并使总包商撤离现场。总包商必须移交所有工程文件。尽管如此,他仍未免除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但雇主可以自行完成或委托第三方完成。

双方将需要确定在终止前已完成的工程的价值,这种估价可以按照合同中使用的价格方案或合同终止条款中明确规定的估价条款进行。由于此种情况下的终止是由于总包商的违约造成的,因此,雇主因该违约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完工费用和工程可能因履约失败而造成的损失,均应由总包商承担。

另外,许多建筑合同还包括允许雇主在不考虑总包商的任何违约和无理由的情况下终止合同和总包商的服务的具体条款。终止合同的原因可能包括雇主的财务问题,环境变化,或者仅仅是决定不继续该项目。

二、海外EPC项目雇主因故终止合同的风险防范

海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因总包商违约而导致雇主终止合同的规定中,虽然与传统其他类型承包模式项目的合同条款类似,但具体的细节依然有很大的不同和差异,需要总包商能够认真分析合同条款,同时做好正确的风险防范措施。

1、总包商应争取在EPC项目合同中规定,未能在给定时间内开工不构成重大违约,因此不应使总包商终止合同。因为,总包商能够在分配的时间的某一时间内完成工作,因此,如果开始的时间比预期的晚,并不会违反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的义务。

2、总包商应详细分析关于通知期限的要求,如果时间太短对总包商不利。

3、有些EPC项目合同规定授权雇主向总包商发出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或补救合同规定的任何未履约。该规定可能为不诚信雇主提供了一种强有力的手段,特别是在“任何义务”方面的“任何”未履行。

4、当事人还可以考虑适用于合同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5、在海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合同应区分实质性违约和轻微违约,避免因轻微违约而导致合同终止。

三、总结

因此,在起草终止条款时,双方可能需要终止一方在事先书面通知前,澄清终止的依据,并允许另一方在考虑终止之前有机会进行补救。当事人还可以考虑适用于合同的强制性法律规则。在某些法律制度中,他们可能需要特别规定未经司法同意的终止。另外,除非双方另有约定,非违约方应在意识到违约行为后的合理时间内行使其终止救济。在某些法律制度下,如果他没有在该期限内采取行动,其可能被认为已经放弃了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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