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EPC项目地质条件风险分析与预防

在海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总包商对于地质条件的风险分配应充分结合项目的特点与要求、自身优势、业主要求等诸多方面进行适宜的风险预防方案设计。


(作者:睿达博创国际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转载请说明出处)

在海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关于地质条件所引发的风险需要总包商保持高度的警惕和重视。在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所承接的EPC模式项目中,由于地质条件而导致项目僵局、成本大幅增加甚至亏损的项目比例非常大。在投标阶段,总包商应对地质条件及与之相关的风险因素进行系统分析与防范。

一、海外EPC项目地质条件风险分析

在FIDIC银皮书中的几个条款中将不可预见的现场情况的所有责任都转移给承包商,即使完全超出了承包商的控制,承包商也要承担责任。因此,与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相关的风险完全由承包商负责。在国际承包工程市场中,不同国家政府的建筑合同对该责任完全由承包商来承担的情况并不多。

而如果由总包商承担该风险,总包商将在合同价格中提供一个应急方案,以考虑可能的不可预见的风险。如果风险没有发生,业主名义付款过高。当风险确实出现时,承包商有资金实力管理这些风险后果的难度大,因此可能会在施工中“走捷径”,甚至倒闭。在BOT项目中尤其如此,该项目的合同通常工期长,而且价值高,以至于即使是大型跨国承包商也无法实际承担这样的风险。

另外,如果总包商在合同价格中给出应急方案,必然包括与之配套的应急费用,从而导致投标价格过高。所以,总包商是否会包括相关费用还是个未知数。因为,如果这样,很容易不中标。此外,投标过程中的时间限制可能会使承包商无法对地质条件进行充分的勘察,从而无法预测地质状况。FIDIC也建议总包商,如果建设内容涉及相当数量的地下工程,或投标人未能调查的区域内工程,不建议使用银皮书。

二、总包商拒绝承担不利地质条件的理由

在实际的海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过程中,并非能够保证各方对地质条件的合同风险进行合理的分配,但总包商应该清楚拒绝承担不利地质条件风险,并不是总包商在回避风险,而更是为了保证业主的利益和项目能够顺利执行。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投标过程中的时间限制可能会使承包商无法对地质条件进行充分的勘察,从而无法预测地质状况。

2、由于风险无法量化,因此很难在合同价格中准确反映出来,中标者要么在赌博,要么是能力不足,这将导致能力强而谨慎的承包商望而却步。

3、如果承包商被迫承担风险,就会出现过度索赔和对抗性行为,从而导致纠纷的滋生和严重的资源消耗。

4、即使业主给总包商时间和机会,以获取和考虑所有相关信息,而后要求承包商签署一个固定的合同价格。问题是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由于其性质,只有广泛的调查才能发现。此外,不存在对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的风险转移手段,因此,表明未来可能存在风险的现场检查本身不会对承包商有所帮助。

三、不利地质条件的防范措施与建议

围绕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风险的归属,其根本问题可以归结为风险归属问题。总包商应充分重视和把握投标和商务谈判阶段对地质条件风险分配的重要性和前瞻性作用,从而规避项目执行中一旦出现风险后的处理效果和影响程度。

1、总包商通过改变原有对地质条件风险分配的合同约定,结合项目特点,在进度和成本可控范围内,进行项目的阶段划分,并与业主商谈并达成对地下工程的单独实施与履约。

2、总包商通过合同条款寻找突破口。例如: 1999版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5.1款将承包商无法核实的部分、数据和信息的责任转移给了雇主,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种是使用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根据这种方法,承包商可以辩称,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是承包商无法控制的异常事件或情况,因此无法合理地加以阻止。最后一种是使用第19.7款,当双方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出现使履行合同义务不可能或不合法的情况。

3、总包商可以通过对地下工程进行设置前提条件与开口进行说明,有效规避总包商的风险。不同的开口条件需要总包商结合一定的基础资料和数据,特别是总包商提交的技术方案和附件的前提。同时在合同价格、施工和技术合同部分皆要列明。不同的前提条件决定了开口的条件与谈判的策略有本质的区别。

4、总包商应在投标过程中充分掌握业主项目工期的紧张程度,结合不同的工期情况,总包商可以采取相应的策略并在合同中进行规定。特别是在工期充裕的情况下,总包商可以设计详细的风险预防,掌握真实的数据和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相关的工作。
5、总包商对于强势的业主需要做好充分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四、总结

在海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总包商对于地质条件的风险分配应充分结合项目的特点与要求、自身优势、业主要求等诸多方面进行适宜的风险预防方案设计。同时亦要结合业主不同的招标方式进行正确的组合与安排,例如:采用独家招标、竞争性招标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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