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EPC项目总包商对工程照管的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本文针对在海外EPC工程总包商模式下,总包商对工程的照管和责任限度的内容进行分析,同时结合相关内容给出相关的建议和预防措施,对我国从事海外EPC项目的相关企业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作者:睿达博创国际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转载请说明出处)

风险的分配是建筑合同及其起草的核心内容之一。而根据统计分析,风险分配不当是建筑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与传统的设计-招标-施工方式相比,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总包商承担的设计、施工和履约风险更大。

本文针对在海外EPC工程总包商模式下,总包商对工程的照管和责任限度的内容进行分析,同时结合相关内容给出相关的建议和预防措施,对我国从事海外EPC项目的相关企业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一、工程的照管

在海外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承包商占有现场,直至业主根据合同规定接收或验收。如果合同规定,业主将在机械竣工后接收设施,业主可能希望由承包商负责调试过程中的工程照管风险。此外,在一些EPC合同中,承包商监督设施的运行,以此达到性能试验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工程照管的风险可能在性能试验圆满完成后才发生。

不同的合同针对工程的照管规定差异较大,FIDIC银皮书(1999版)规定,承包商应从开工日期起承担照管工程和货物的全部职责,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或根据合同的规定应视为已颁发)之日止,这时工程照管职责应移交给雇主。如果对某单位工程颁发了(或照上述应视为已颁发)接收证书,则对该单位工程的照管职责应移交给雇主。在照管职责按上述规定移交给雇主后,承包商仍应对在接收证书上注明日期时的任何扫尾工作承担照管职责,直到该扫尾工作完成为止。如果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由于合同中规定的雇主的风险中所列风险以外的原因,致使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修正该项损失或损害,使工程、货物和承包商文件符合合同要求。承包商应对颁发接收证书后由其采取的任何行动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承包商还应对颁发接收证书后发生的、由承包商负责的以前的事件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另外有的海外EPC项目合同规定,承包商有义务在其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对任何损害或损失进行补救。针对承包商在缺陷责任下的职责,规定了承包商验收后在现场活动的责任。最后,承包商不负责由列举的例外情况引起的工程损失或损坏(根据相关合同条款规定)。合同规定承包商负责所有施工设备(但临时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的责任,除非损害是由业主或业主授权的第三方使用或占用工程或业主提供的设计或数据造成的。

在实际海外EPC项目业主招标中,有的合同规定承包商对工程、材料和生产设备负有全部责任,直到整个工程的验收证书中规定的日期为止,此时,照管责任应移交给业主。但当列举的由业主应承担责任的风险造成损害时;或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任何未完成的工程或纠正任何缺陷时除外。

二、防范措施

总包商在具体分析对工程的照管规定时,充分认识到不同的表述、适用法律和时间节点等对总包商在职责和风险分担上的巨大差异。

(1)有些EPC项目合同规定对工程的“照管职责”,而有些合同只规定了“职责”。因此,后者的责任对总包商来说更多,风险更大。
(2)合同应包括对“工程照管”的合理定义。在某些法律制度下,与此条款相关的义务可能并不明显。
(3)在雇主按合同规定提供进入和占有现场的日期之前,承包商照管工程的职责不应开始。
(4)对工程的照管应在颁发或被认为颁发接收证书时移交给雇主。
(5)总包商应争取对扫尾工作的照管免责。

总之,作为项目参与各方,成功的谈判并非是让另一方承担项目的绝大部分风险,而是应该结合项目的类型、特点、业主要求及项目合同条款等进行综合风险分析与评估,对工程的照管所涉及的职责与保障义务做好风险分析。总包商应根据竞争条件、专业优势和谈判地位等系统分析合同条款在工程照管责任中所包含的风险,并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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