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工程项目主合同保险条款风险分析与解决措施

各方应在合同中纳入一套机制,以确保在负责保险的一方未能履行其职责时,能够购买保险或维持保险。如果保险未到位或保费未支付,雇主可以通知承包商。如果承包商未能解决这一情况,雇主可以自行购买保险,并从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保费,或者在无法购买适当保险的情况下采取其他行动。在雇主购买任何替代保险之前,应先通知承包商,以避免重复投保。世界银行增加了对不遵守保单条件的一方的制裁。违约方必须保障另一方免受因违约而提出的所有索赔。在有些标准合同范本中规定,各方可能希望在此基础上增加未能按照合同提供保险的情况。


(作者:睿达博创国际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转载请说明出处)

在海外工程承包项目中,尤其是EPC交钥匙项目所涉及的风险是巨大的。合同各方会希望通过保险将部分风险转移给第三方。参与项目的贷款机构可能会要求各方制定一套全面的保险机制。承包商或雇主承担保险计划的主要职责,他们都有其充分的理由。通常情况下,是由承包商来承担这一职责。国际承包商熟悉保险市场,他们可能已经为自身风险购买了保险,因此更有能力避免重复投保或购买不必要的保险。然而,雇主可能是大型跨国公司或其他类似实体,更有能力提供保险,在这种情况下,从道理上讲,雇主应该承担为项目投保的职责。雇主和承包商还需要考虑为分包商和供应商购买保险。在为分包商和供应商的工作及设备投保时,前面已经提到的各种考虑因素同样适用。以下讨论不仅与为承包商提供的保险相关,也与为分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保险相关。

一、海外工程项目保险基本介绍

对于承包商而言,建筑工地的主要实际风险是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人员伤亡。这些风险最有可能使承包商承担重大的经济责任。保险可以为承包商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使其免受这些和其他类型的风险,例如错误和遗漏,以及保单所涵盖的索赔的法律辩护费用。合同各方都希望在保险单上被列为被保险人,以便各方都能获得保险权益。这将避免保险公司对未被列为被保险人的一方行使代位求偿权而引发的问题。代位求偿权可能会使保险的目的落空。例如,雇主会要求承包商为工程损害投保。如果承包商导致了工程损害,相应的保险应涵盖修复损害的所有费用。雇主不希望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单赋予的代位求偿权,就这些费用向承包商提起诉讼。对于为分包商和供应商购买的保险,同样存在这样的担忧。

承包商应将其为建筑活动购买适当保险的能力视为公司的一项宝贵资产。使用联合被保险人的方式还可以避免在获得保险赔偿时的延迟。在单一被保险人保险下,受害方在证明损害责任时可能会遇到延迟;而通过联合被保险人保险,无论责任归属如何,相关损失都会得到赔偿。因此,无需为单一被保险人保险中固有的延迟做出规定。对于现有的各种形式和类型的保险,各方往往希望拟订或请人拟订一份风险管理和风险分配方案,以避免其承保范围内的任何重复或漏洞。然而,各方应该记住,没有任何一种保险覆盖范围的标准方案适用于每个项目。保险应根据项目和当事人的具体需要考虑保险问题。建筑工程一切险可以满足各方的许多保险需求。各方应了解这种全面保险的不足,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任何重复。被描述为“全险”的保险不包括所有预期的风险(特别是与设计责任有关的风险)。事实证明,保险行业不愿意同时推出涵盖设计和施工活动的保单。有些人认为,这种不情愿可能是由于担心将这两项活动合并为一项活动可能带来不熟悉的风险。如果没有专业意见,可能很难确定例外情况。一些常见的例外是:

(a)正常磨损;

(b)工艺或设计缺陷;

(c)战争风险;

(d)常见的除外风险,如电离辐射、放射性污染或飞机引起的压力波;以及

(e)民众骚乱。

二、境外工程承包项目保险合同条款分析

根据项目的性质,合同各方可能希望对通货膨胀和货币波动做出规定。这可以通过自动增加保险金额,或者在施工过程中的某些时间点由各方进行审查来实现。保险赔偿金应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且该货币应与所涵盖的损害赔偿费相关,以避免货币波动的影响。世界银行曾建议对1999版以前的红皮书进行修改,要求保险赔偿金应以弥补损失或损害所需的货币种类和比例支付。关于应由谁进行保险索赔以及保险赔偿金应支付给谁,存在一些争议。在海外工程项目实务中,有些标准合同范本明确赋予承包商根据保险单采取行动、准备和处理所有索赔的权利。此外,保险单支付的任何款项都归承包商所有。根据1999版FIDIC银皮书的规定,各方通常有权共同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各方需要根据项目的需求以及他们制订的保险计划,对类似条款进行调整。在某些情况下,各方可能希望保险金支付给雇主或项目招标人。在海外工程实践中,有些工程合同版本为将资金分配给承包商进行了辩护,认为承包商承担着工程照管、材料损失、财产损失或损害以及工人受伤的风险。然而,如果各方有要求,合同条件也允许做出其他安排。

保险问题可以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a)财产险规定

(b)责任险规定

(c)保险条款

(d)负责购买保险一方提供的保险证明

(e)未能提供保险的处罚

(一)财产险

财产险用于赔偿更换损失或损害的材料的费用,一般不赔偿利润损失或与损失或损害有关的其他费用。此外,它通常不包括有缺陷的材料或存在疏忽的设计。世界银行在评估1999版以前红皮书时要求该保险涵盖从开工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到相关风险转移给雇主的这个期间。各方需要决定材料的保险覆盖范围、允许的免赔额金额以及在何种情况下适用。这些决定将与保险价格、保险是否可投保以及各方和项目的具体需求相关联。施工期间的工程保险:包括已完工的工程、临时工程及施工期间工程的附属工程。根据各方的协议、风险的转移和各方在缺陷责任期的角色,它也可以涵盖缺陷责任期。在交钥匙合同或EPC合同中,由于承包商在接收或验收之前负责照管工程,各方可能希望将保险责任交给承包商。

各方需要就保险的覆盖范围达成一致。他们可以选择一切险,该险种涵盖大多数危险导致的所有损失或损害(尽管某些风险,如战争和飞机引起的压力波可能无法投保)。甚至可能要求承包商购买涵盖部分雇主风险或除外风险的保险,以避免购买多份保险单和重复投保。各方还需要决定保险在多大程度上涵盖实际损失所导致的间接损失,如利润损失、律师费和增加的贷款服务费用。

(二)拟用于工程的设备和材料保险

该保险单涵盖用于施工的材料和货物,但前提是这些材料和货物未包括在涵盖工程的保险单中。这包括货物运输保险和海运保险。当事人应相互参照这两种保险形式,以便在材料处于运输途中还是已纳入工程不明确的情况下获得保险覆盖。这确保了各方在处于两种保险覆盖范围之间的情况下不会得不到保障。出于同样的考虑,各方可以选择一份单一的保险单,以涵盖材料和货物在整个使用期间的风险,包括从装运到纳入工程的期间以及整个合同期。承包商的设备保险:合同无需明确规定承包商必须为其自有设备投保,除非雇主需要核实承包商已购买此类保险,因为这符合雇主的利益。例如,雇主可能希望避免因承包商更换设备的经济负担而导致施工中断或承包商无法继续施工的情况。这种保险通常是承包商日常业务中的常规做法。雇主只需核实承包商的保险是否足以满足合同的需求。

(三)责任险

雇主可能希望承包商为其合同外的责任投保,例如对第三方的伤害或对合同未涉及的财产的损害。保险还可以涵盖承包商就某些风险对雇主进行保障的责任、其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其根据合同规定的设计责任。通常,承包商可能会购买统保保险,该保险可以涵盖对第三方的全部或部分此类责任。

设计/职业责任险:设计保险是一种难以有效处理的保险类型。考虑到为涵盖法律时效期间而必须维持保险的期限,在某些司法管辖区要求此类保险可能并不现实。随着某些国家对十年质保责任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承包商应谨慎处理设计保险和责任问题。考虑到EPC交钥匙合同对承包商的设计责任,雇主可能要求承包商为其设计提供保险。如果由于承包商的职业过失而导致设计出现问题,该保险将保护雇主的利益。对于大型项目来说,该保险可能难以投保。1995设计建造和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橘皮书第18.1款)要求承包商为其职业过失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橙皮书条款规定,设计中的任何缺陷都由承包商负责,而设计保险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涵盖职业过失。但考虑到保险市场的局限性,该标准不会为承包商的全部责任提供保险。该责任保险的金额由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各方协议决定。通过明确职业责任,保险将只承保构成承包商职业过失的事件。然而,根据橘皮书的规定,承包商应对工程设计中的任何缺陷负责,并需达到“fitness for purpose”的标准。这种保险覆盖范围的差距可能与此类项目在保险市场上的可保性相符,但雇主应了解保险覆盖范围的局限性。承包商必须尽最大努力在合同规定的责任期内,并根据工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持续维持该保险。

如前所述,此保险在本文审查的大多数其他标准格式合同中都没有发现。然而,有些合同提供了各方可能同意的任何保险。此外,其他合同规定了针对建筑师或工程师过失履行职业服务的职业责任险的最低金额。还有其它的合同同样规定,在雇主要求的情况下,为承包商或其他设计顾问提供保险。在海外工程承包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标准格式的合同来说,不要求职业责任保险是否合适还有待商榷。雇主雇用的专业设计师需要购买这种保险。此外,合同的性质规定了承包商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承包商与其分包商之间的关系。因此,承包商应负责由其分包商设计师/设计分包商提供职业责任保险。但是,设计师也可能没有必要的资金实力,使雇主相信在设计失败时他有能力支付,但是,选择一个EPC交钥匙合同的承包商往往是由于他的经济能力和技术专长。尽管如此,设计责任的潜在范围意味着承包商可能会发现自己因专业责任而不堪重负。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职业责任保险一般是基于索赔提出的原则,即索赔必须在保险期间提出。一旦保险失效,设计就不再被承保。有些标准合同范本通过要求承包商尽力维持保险来涵盖这一问题。由于每个海外建筑项目都有其独特的一系列风险,选择合适的保险可能既困难又令人困惑。任何建筑合同都可能产生大量潜在风险。仅仅因为业主要求为某个建筑项目购买特定类型和金额的保险,并不意味着承包商就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此外,保险行业有其自身的标准化术语、商业条款和条件、除外责任以及赔偿限额,这使得情况更加复杂。更糟糕的是,对于保险合同中用于确定保险范围是否涵盖某些情况的标准术语,不同项目所在国家法院有众多不同的解释,有时甚至相互矛盾。

三、保险条款和保险公司

保险单条款因保险公司和所涉及的项目而异。合同无法规定或涵盖每一项条款。雇主可能希望在谈判这些条款以及选择保险公司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就像银皮书中所规定的那样。

(一)保险证明

雇主会希望承包商提供保险覆盖的证明、保险条件以及一种核实保费在整个保险期间都得到支付的方法。这可能包括直接与保险公司沟通,尤其是当各方都被列为被保险人时。海外工程项目执行过程中,在允许承包商进驻施工现场并开始施工活动之前,业主几乎总是要求承包商提供建筑合同中规定的保险类型和金额的书面证明。对于承包商自身的风险管理流程而言,在没有足够的保险来覆盖他预期在施工现场会遇到的风险时,不启动施工活动同样至关重要。

(二)未能提供保险

各方应在合同中纳入一套机制,以确保在负责保险的一方未能履行其职责时,能够购买保险或维持保险。如果保险未到位或保费未支付,雇主可以通知承包商。如果承包商未能解决这一情况,雇主可以自行购买保险,并从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保费,或者在无法购买适当保险的情况下采取其他行动。在雇主购买任何替代保险之前,应先通知承包商,以避免重复投保。世界银行增加了对不遵守保单条件的一方的制裁。违约方必须保障另一方免受因违约而提出的所有索赔。在有些标准合同范本中规定,各方可能希望在此基础上增加未能按照合同提供保险的情况。因此,守约方将能够为自己投保,但如果他没有时间或机会这样做,他仍将得到保障。

总结

在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合同各方之间谁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往往很难解决。各方可能希望包括运输保险和其他此类保险,以涵盖生产装备和设备到现场的运输。承包商可能希望雇主提供部分或全部所需的保险。从雇主的角度来看,在某些情况下,雇主可能更愿意提供保险以加强控制和降低成本。所以,作为跨国承包企业,应从海外工程项目的实际出发,结合项目所在国及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科学设计保险的投保方案与风险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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