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EPC项目总包商“暂停和终止”的条件、程序与风险分析

在海外EPC工程总包商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总包商有理由暂停工作或终止雇用的情况。由于任何一种情况都可能造成严重的资金和其他后果。


(作者:睿达博创国际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转载请说明出处)

在海外EPC工程总包商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总包商有理由暂停工作或终止雇用的情况。由于任何一种情况都可能造成严重的资金和其他后果,当事各方必须就总包商的暂停或终止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任何暂停或终止都将基于雇主的某些违约。

一、总包商暂停

当雇主延迟向总包商付款时,其结果可能是具有破坏性的,然而争议的金额可能太小,不值得采取法律行动。根据有关的法律制度,规定了总包商可用的各种处罚措施,从而减轻了这一困难。其中一项处罚便是因延迟付款而暂停工作的权利。

1999版FIDIC银皮书合同中包括以下条款:如雇主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以及雇主未能根据总包商的要求提供合理证据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合同价格,则总包商可暂停工程的进展。该暂停须提前21天通知,在此期间,雇主有机会补救违约。列入总包商暂停合同条款,使总包商行使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

二、总包商终止

除总包商有权暂停工作外,根据合同,总包商一般有权在某些情况下终止合同,如雇主违约、不可抗力或不可能发生事件拖长。总包商因雇主违约而终止合同可能发生类似于因总包商违约而终止合同条款所涵盖的事件。当雇主表现出不再受合同约束的意图或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时,通常会终止。根据双方的需要和项目的性质,总包商终止合同的条款可能有很大的不同。

允许总包商在合同中就雇主违约而终止其义务的规定,至少有两个目的。首先,它们为总包商提供了一种迫使雇主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手段。其次,这些条款保护了总包商在由于雇主的未履约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的情况,如不能支付合同价格。合同终止条款将确定双方在合同终止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起草时仍应考虑适用法律。

三、总包商终止依据

1999版FIDIC银皮书包括总包商终止合同的所有标准理由,如雇主未能付款、重大违约、破产或无力偿债。银皮书还包括一些可能不太常见的理由,例如雇主因未能提供其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证据而被终止。另外,在海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实际招标的一些合同中也包含一些不太常见的终止理由,如雇主阻止总包商继续工作终止合同,或因某一特定时间内未确认已批准的设计而终止合同。

1、违反合同义务

海外EPC项目中的许多合同都包含在雇主违反了其在合同中的义务的情况下,允许总包商终止合同的规定。此终止通常会有一个通知期,在此期间可能会提供一个补救的机会。虽然许多合同都规定了合同终止前的通知期,但却没有明确规定雇主在通知期内通知的违约补救措施是否会使总包商终止合同。这方面的任何含糊之处都应加以解决,以避免以后的冲突。最好的方法是允许雇主在通知期内对违约进行补救,这样有利于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调整通知期,业主既不会受到过短的补救期限的限制,总包商也不会在雇主明显不会补救的情况下受到过长的补救期限的限制。

一般来说,除了因违约而终止外,在有些海外EPC项目合同中允许总包商因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到期款项而终止合同。这一终止将需要一些程序通知和进行解决的机会。在可能终止之前,合同还可能要求总包商为这种违约行为暂停工作。此外,通知和补救程序应认真起草,以便在对雇主未能付款采取肯定的补救措施之前,不使雇主遭受难以接受的暂停和终止的可能性,也不使总包商承受无限期或长时间的延误。

2、破产或无力偿债

总包商终止合同的第二大常见原因是雇主破产、无力偿债或类似事件。虽然这类条款出现在每一合同中,但其范围可能因破产、无力偿债或类似事件的定义和列举而有所不同。对这一终止理由的描述应准确和充分广泛,以包括某一法律制度可能适用的任何程序,以确保这一条款符合双方国家的要求。在破产的情况下,总包商需要考虑根据合同给雇主什么样的通知和补救机会。根据具体事件和适用法律,总包商终止前的通知和补救机会可能是不起作用的,因为根据有关法律制度,这些规定可能无法执行。

3、延长的暂停

在延长的暂停情况下,总包商终止合同是建筑合同中包含的另一个相对常见的理由。在1999版FIDIC银皮书合同中,雇主有权力为方便而暂停工程进度,期限可能只会被限制在一定时间内,超过该期限,总包商有理由终止合同。在银皮书中,出于这个原因终止合同之前,必须提出要求继续工作,随后雇主拒绝或不作为。在总包商可能终止合同之前,由于对整个工程产生影响,也可以要求暂停。

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因拖长的暂停而终止也可能成为一个问题。不可抗力的不同之处在于,任何一方都不对该暂停负责。因此,合同通常包含单独的条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类似事件而拖长的停工后的终止,这可能不同于雇主下令而总包商无过错的拖长暂停造成的终止的后果。

四、终止程序

总包商终止条款应规定完成终止的具体程序。这通常需要某种形式的通知,并且为雇主提供一个机会来解决通知的违约可能是明智的。通知要求和程序也可能因终止的原因而不同。例如,雇主破产可能不需要终止前的通知期或补救的机会。

终止程序不仅包括通知和补救机会规定,还包括有关现场处置的要求。尽管总包商在终止合同时没有过错,但仍应要求总包商将其设备和材料清理出现场,并使现场处于清洁和安全的状态。同时,许多海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许多合同还要求总包商执行雇主的指示,确保现场安全,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生命、财产或材料。合同可能包含终止和/或将分包合同转让给雇主的条款。

五、终止时的估价和付款

因雇主违约而终止合同时,雇主将负责向总包商支付某些款项,合同中必须包括支付这些款项的管理机制。如果总包商因雇主违约而终止合同,总包商有权获得自合同终止生效之日起已执行的任何工作的付款。这应在合同和确定这种已完工作的价值的方法中明确说明,特别是在合同以总价方式定价的情况下。总包商有权对在现场完成的任何工程获得付款,即使某一特定部分仅部分完成。除了已完成的实际工作外,总包商还应从雇主那里收到用于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付款,即使这些设备和材料尚未并入工程。这应包括交付到现场的设备和材料,以及总包商有责任接收的任何设备或材料。例如,总包商可能与第三方签订了供应生产设备或材料的合同。如果由于雇主的过错而终止合同,总包商的合同费用必须由雇主承担。

总包商应负责将其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现场,并在可能情况下使现场处于安全、清洁的状态,业主应向总包商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此外,雇主的责任不仅应包括撤离,而且还应包括将其运回总包商的母国、总部或其他商定地点。总包商还可列入由雇主在必要时支付其工作人员和劳工遣返费用的规定。

六、总结

在海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过程中,雇主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针对总包商有权暂停和终止的权利进行了风险规避处理,总包商需要结合特定项目性质和要求进行风险分析,在细节处争取可以对价的机会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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